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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失火殃及邻居店主赔21万
时间: 2009-06-11

自家店铺不慎失火,殃及邻居,损失由谁来承担?昨日(6月10日),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店主何某向邻居李某支付损失费21万余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0万

经审理查明: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泳宝五金店(下称泳宝店)业主。何某系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星华五金店(下称星华店)业主(泳宝和星华所租用店铺都是顺德区均安供销社物业)。前年10月23日2时39分,星华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50平方米左右,烧毁日用百货、五金工具等物一批。而此次火灾波及毗邻的泳宝店。

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星华店二楼东北侧,起火原因不明。

因何某的星华店发生火灾波及李某的泳宝店,双方就李某的经济损失赔偿情况协商未果,李某于去年3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何某对李某的火灾现场是否封存存在异议,但未举证证实李某已对泳宝店的火灾现场进行过变动。

在诉讼期间,依照李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李某经营的泳宝店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泳宝店因火灾蒙受的损失为21.586946万元。

去年3月3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何某赔偿损失30万元(以公估公司最终评定的损失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方占有使用的建筑物发生火灾殃及相邻的另一方、造成相邻另一方受害的火灾侵权纠纷中,因火灾发生在受害人所控制的范围外,受害人往往不知道引起火灾的事由和情况,无法获取相关的证据,因此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加害人应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负证明责任,如不能证明本案火灾系第三人所为、不可抗力等非其本人过错的外来因素所致,则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诉讼中,何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火灾系因第三人所为或不可抗力等非其本人过错的外来因素造成,何某应对自己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邻居李某泳宝店内的物品受损,承担过错责任,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认为,在李某认为因火灾受损的物品存放在泳宝店内,对李某是否有对泳宝店的物品予以变动,应由何某对此进行举证。而何某在诉讼中却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评估鉴定机构对泳宝店的现存火灾剩余物品进行现场评估所得出的损失价值,应予采纳,应认定为泳宝店在火灾后的受损价值。

根据上述审理查明,原法院判定何某未尽消防安全职责,疏于管理和防范,对李某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何某赔偿李某损失21.586946万元及利息的部分,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法院。

佛山中级法院经过审查,昨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陈超颖)

来源: 南方日报网络版 作者: 记者 唐梦 实习生 郭艳芝 通讯员 陈笑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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